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区科技局制定了《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0月14日第68次津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形成管理规范、职责明确、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结合本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设定的,通过项目形式由财政资金给予资助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安排。
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申报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计划及具体项目。同时也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初审、资金发放及区级资金配套等。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本区财政科技资金主要支持以下科技活动:
(一)前沿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二)重点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重点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点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四)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第五条 本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后补助和奖励三种。
(一)前补助:申报单位按照项目征集通知进行申报,按照程序获得立项后给予的资助。前补助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规定,并进行过程管理。
(二)后补助:申报单位对已完成的项目按照项目征集通知进行申报,按照程序获得批准后给予的资助。后补助项目所需资金由申报单位先行投入。后补助项目不进行过程管理。
(三)奖励:申报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组织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取得相应的资质或绩效成绩后,依据有关认定文件或绩效考核结果兑现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管理,原则上用于创新平台建设及各类创新活动。奖励项目不进行过程管理。
第六条 区科技局根据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结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设立科技计划项目。
本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构成与调整由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本区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农业科技创新、产品技术提升、科技创新平台、重点产业支持五类科技计划项目,每类科技计划项目设立若干子项。具体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究类项目
实行前补助方式,主要支持有关大专院校和本区事业单位。
(二)农业科技创新类项目
实行前补助及后补助方式,设三个子项:
1、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
2、农业示范推广项目
3、生态农业重点项目
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实行后补助方式;农业示范推广项目及生态农业重点项目实行前补助方式。农业示范推广项目支持本辖区相关事业单位。
(三)产品技术提升类项目
实行后补助方式,设四个子项:
1、产学研合作及专利成果转化项目
2、市重点新产品项目
3、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
4、区级“杀手锏”产品认定项目
(四)科技创新平台类项目
实行奖励方式,设四个子项:
1、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天津市众创空间
2、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3、创新(战略)联盟
4、企业研发转化平台
(五)重点产业支持类项目
实行前补助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 本区科技计划项目所需资金,根据当年财力纳入区财政预算。每年再依据项目情况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重点产业支持类项目及市级项目的区级匹配。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征集和定向委托的方式征集项目。
公开征集项目由区科技局定期组织进行申报。定向委托项目由区科技局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申报。定向委托方式适用于重点产业支持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区科技局负责编制和发布科技计划项目征集通知,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部门初审后进行项目申报,符合审查标准的予以受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应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范围、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主要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主体的权利与责任。通过规范管理,推进项目全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加强监督与评估,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本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象为在津南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及海河教育园区院校。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的应坐落于津南区合规工业园区,并财务独立核算。
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申报单位近三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
本区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涉及的产品本身及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
第十三条 已获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及类似项目,原则上不再立项本区项目。
企业立项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市科技局规定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已获得过本区相关资金支持的,仅给予差额部分资金匹配。
第十四条 每单位每年立项本区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一项(前补助方式的项目、后补助方式中的市重点新产品项目、奖励方式的项目除外)。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或无实质内容变化的类似项目获得过区级资金支持的不再给予支持。同时符合本办法和本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经“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支持的单位,项目期内不再受理相关领域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本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应充分考虑项目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及带动作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撑引领作用,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本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
第十六条 本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信用管理、利益回避等制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项目或争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回避。加强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相关信用管理参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应按照区科技局要求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后应连续三年每年报送项目相关情况及有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本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参照《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执行。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注册地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对本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主要职责包括:报送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建议,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并组织申报;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评审、公示、合同签订、资金发放、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工作;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拟立项项目,并负责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负责拨付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区科技局核实项目申报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守法等方面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注册地人民政府是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调整、验收进行初审,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程序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本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程序,按照项目类别制定不同的管理流程。依据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区之前印发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2.《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附件1
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好科技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结合本区发展实际,依照《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了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执行。
一、科学技术研究类项目
(一)申报条件
在本辖区和海河教育园区内的院校、坐落在本辖区内的事业单位、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的基础性、行业公共性技术研究等领域的在研项目。
1、项目应围绕当前科学前沿热点及民计民生等领域;
2、符合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探索性;
3、具有符合课题所需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
(二)支持标准
每单位原则上申报1项,可视项目质量水平及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增减。每项给予10万元补助。
二、农业科技创新类项目
(一)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
1、申报条件
(1)支持重点为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种养殖技术;农业生物技术及相关领域技术;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农产品安全关键技术;农业资源节约及高效利用技术;生物质资源利用与生物能源开发技术;
(2)技术、产品有实质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质量;
(3)产品为近二年内开始上市销售的产品,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30%以上;
(4)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2%以上。
2、支持标准
对企业经营规模、科技投入、技术水平、销售收入进行综合评价,按不超过企业项目总投入经费的50%标准,分档给予10、15、20万元的补助。
(二)农业示范推广项目
1、申报条件
支持本区农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与农业种养殖企业结合开展各类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各类农业高效生产模式的试验示范,为我区农业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2、支持标准
农业示范推广项目资金总额20万元,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实施难易程度、实施规模等指标统筹立项,每项给予1至5万元补助。
(三)生态农业重点项目
1、申报条件
支持列入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长期发展规划的项目及经济效益显著、对本区产业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
2、支持标准
每项给予20万元补助。
三、产品技术提升类项目
(一)产学研合作及专利成果转化项目
1、申报条件
(1)与大学、科研院所签订合法有效的技术合作协议,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发明专利;
(2)新产品销售1年以上,且上一年度新产品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2、支持标准
每项给予10万元补助,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
(二)市重点新产品项目
对上一年度被市科技局认定为天津市重点新产品并获得市级补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三)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属于工业机器人、大数据等人工智能“七链”相关领域及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领域,企业自主开发并掌握申报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申报的新产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与产品相关的专利应为近三年授权;
(2)申报产品对原有产品进行实质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质量;
(3)申报产品为近三年开始上市销售的产品,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申报产品及技术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30%以上;
(4)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
(5)企业申请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
2、支持标准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至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补助;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40万元补助。
(四)区“杀手锏”产品认定项目
1、申报条件
(1)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亿元以上;
(2)企业掌握申报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产品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的优质产品,并已上市销售;
(3)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
(4)申报产品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稳定性强的实用新型专利群(5项以上);
(5)企业申请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
2、支持标准
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10项。申报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以上,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申报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40%以上,给予7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申报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科技创新平台类项目
(一)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天津市众创空间
对新认定的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考评优秀、良好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备案的天津市众创空间,首次获评优秀、良好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本区推荐并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促成交易的给予市级奖励资金的1:1比例奖励。
(三)创新(战略)联盟
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给予牵头单位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企业研发转化平台
对新认定的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市财政资金支持的1:1比例奖励。对获得市科技局绩效评估考核奖励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市财政资金支持的1:1比例奖励。
五、重点产业支持类项目
对属于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和本区重点发展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对区域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贡献突出的科技创新项目或技术创新突出、影响力极大的创新型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附件2
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落实好科技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结合我区发展实际,依照《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了津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执行。
一、前补助项目工作程序
前补助项目(包括科学技术研究类项目、农业示范推广项目、生态农业重点项目、重点产业支持类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项目征集
项目征集可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委托两种方式。
1.公开征集
区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征集。项目征集通知应明确以下内容:
(1)项目种类及支持条件、支持标准;
(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条件,申报需提交的材料,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要求;
(3)不予受理的范围;
(4)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2.定向委托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由区科技局组织整合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二)项目申报
由申报单位组织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部门初审后申报。区科技局或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项目评审
区科技局或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受理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及现场考察并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取集中评审方式,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
(四)项目公示
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支持金额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批复立项
区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立项。
(六)合同签订
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七)资金拨付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拨付文件。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区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发放。
(八)过程管理
1.项目监督
财政支持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进行现场监督,每年至少检查两次。30万元以下项目,抽取不低于30%的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过程管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责成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于问题严重的项目,可终止项目执行。
2.项目调整、撤项或终止
项目立项后,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撤项或终止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需向区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科技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九)项目验收
1.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验收材料,提交区科技局申请验收。
2.验收组织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财政支持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区科技局或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简化验收,验收意见由区科技局确定;财政支持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科技局或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由区科技局审定并作出验收结论。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进行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1年仍未能验收的,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失信记录。
3.项目评估
拟结项的项目,财政支持30万元及以上的,进行项目事后评估;财政支持10万元(不含)至30万元的,以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事后评估。项目事后评估工作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相结合。
二、后补助项目工作程序
后补助项目中的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产学研合作及专利成果转化项目、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区“杀手锏”产品认定项目按照前补助项目的(一)(二)(三)(四)(五)(七)工作流程执行,后补助项目不进行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
后补助项目中的天津市重点新产品项目按照前补助项目的(一)(二)(五)(七)相关工作流程执行。
三、奖励项目工作程序
奖励项目(即科技创新平台类项目)按照前补助项目的(一)(二)(五)(七)相关工作流程执行。